中山律师网站logo

免费咨询电话:13326917459

委托律师

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被抓获后,应如何委托中国律师?

作者中山律师时间:2021-02-25 18:53:37

  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被抓获后,应如何委托中国律师?

  在案件侦查阶段,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本人、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进行会见、代理申诉、控告,代为辩护等活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可见,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只能聘请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并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其辩护。

  委托律师辩护,需要办理授权委托。

  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后被羁押,近亲属如需为其聘请律师,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与被羁押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因此,从域外寄交的委托书及关系证明都需要经过公证及两个认证程序。

  公证、认证程序以及信件邮寄都需要花费非常长的时间,这肯定会影响外国嫌疑人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可见,在实践中完全依照法条生搬硬套并非上策。根据我们律师的办案经验,如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有近亲属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住地,则该近亲属可以直接在中国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程序证实即可直接使用。另外,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己直接签署的委托书也不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程序,可以直接使用。

  实践中外国籍嫌疑人往往已经被羁押,如何直接签署委托书?

  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可见,涉案外国人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大使或者公使可以以使领馆的名义代嫌疑人委托律师。

  在实践中,嫌疑人国籍国驻中国使馆可以出具一份会见公函给律师。受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所介绍信和会见公函就可以会见当事人了。律师在这一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就会准备好以后程序的相关授权书,在征得嫌疑人的同意后,让当事人签署,之后就可以使用当事人亲自签署的授权书直接会见当事人了。

相关推荐:

签订大额合同,委托律师为什么很重要?
在中山,委托律师打官司,能起到什么作用?
在中山买房,委托律师有什么作用?
在中山委托律师,委托流程要知道!
在中山涉债务纠纷案件,委托律师有什么作用?
中山王俊全律师照片

联系律师

中山律师王俊全联系方式

免费咨询电话:13326917459

执业证号:14420201210034050

执业律所: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北苑路94号

法律专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